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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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保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核心秘密”的方针,坚持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实行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涉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校各种涉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各种会议的记录资料等。

(三)人事档案、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等。

(四)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五)学校组织或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六)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内容。

(八)影响学校稳定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宣传,自觉接受监督,履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文件、资料的保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手续清楚。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阅读涉密文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涉密文件一般不得复制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审批。复印件、摘抄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用完后将其交回机要室。复印涉密文件必须在党政办文印室进行复印。

第八条 召开秘密性业务会议,须选择有利保密的地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学校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会议带回来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文书处理和保密规定,交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

第九条 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校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扩散。

第十条 机要室要经常核对涉密文件、资料并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要由专人管理,必须放在有安全保障设施的地方,严禁将涉密文件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过的涉密信息资料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转交机要室登记后统一送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将涉密信息作为废品出售。

第三章 外事保密

第十二条 参与对外交流和外事活动,要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外事保密纪律,不准向境外人员提供涉密材料。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科技保密

第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及专利需要公布、转让、出售的,需经校领导和科技处审批。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投寄论文稿件、产品陈列、图片展览、学生毕业设计展览等不得涉及国家、学校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十五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已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密级类别需按照储存涉密信息的最高级别设定。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使用或转借他人。严禁擅自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涉密存储介质销毁应转交机要室,统一送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第五章 宣传报道的保密

第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宣传报道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公开宣传报道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防科研项目、军工产品生产和科技工作中的涉密内容;

(二)学校尚未公布的规划、计划、各种统计资料、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知名人士动态;

(三)学校接收和直接形成的加密或内部文件资料原文和名称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宣传报道工作人员进行文字采访、音像采访和拍摄照片公开报道前应当征求被采访单位、个人和主管部门对保密方面的意见。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关国防科技涉密项目和涉密文件、资料、内部讲话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编入公开发表的文章和作品中,不得擅自上网。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录像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拟对外报道中若涉及涉密内容,应报学校领导和宣传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章 保密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成立保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校长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纪委、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办工厂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规定,拟定本单位的保密实施细则。

(二)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建立保密制度。

(三)审查对外宣传报道涉及秘密的稿件。

(四)组织保密教育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窃密和重大失、泄密事件,并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

(五)表扬和奖励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送机要室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涉密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 涉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包含手机使用保密要求,不得接受境外人员馈赠的手机,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不得将手机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文件、资料、科学技术等方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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