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为我校所属单位、在职教职工和全体在册学生。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事项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在全校师生员工中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推动我校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按学校规定经有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 表彰奖励分为校内奖励和校外奖励。校内表彰奖励分为校级和系处级两级。校外表彰奖励主要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学校、基层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各类奖励。校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由学校支出,系处级奖励资金由评选单位自行支出。
第六条 校外荣誉类奖励范围和标准是:国家级奖项奖励5000元;省部级劳模奖励3000元;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优秀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省级师德标兵奖励2000元。先进集体在以上同级个人奖励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奖金。
第七条 校外其它类别奖励及校内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依据学校各类奖励细则(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所列奖励项目之外的特设奖励项目,由学校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 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按照业务归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教学方面的评选奖励;科研处负责科研方面的评选奖励;学生处负责学生和学生工作的评选奖励;组织人事部负责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评选奖励;校工会负责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奖励。
第十条 系处级奖励由相关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表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校内表彰奖励依据校内各类奖励细则(办法),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的评选与审批程序。
(二)评选工作由基层推荐(选),报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校级奖励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系处级奖励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校级奖励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党委会或学校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评选结果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行文表彰。
第十二条 校外表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基层单位首先向学校提出申报,由分管校领导、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公开评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申报条件、名额、评审程序等重要内容,初评结果经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
(二)审核后的评选结果须提交党委会或学校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的评选结果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相关奖励呈报表,并附事迹材料,按程序行文上报。
第十三条 获得校外奖励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个人,需凭获奖文件及证书到校工会登记,文件送交学校办公室按照公文流程处理;证书、奖牌等送交工会留存,确需个人保存的,需留下影印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监督
第十四条 获奖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两年内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报经校工会并上报学校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活动按照不同类别,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