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造价合理,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范围和方法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新建、扩建、修缮、改造、装饰、园林绿化等各类建设项目,均属应审计范围,项目负责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采取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工程概算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及学校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
第二条 审计内容
一、不需要实行全过程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完备;需要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是否履行合同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取费标准、奖罚等规定。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各项计费及执行定额文件是否准确、合规,工程造价是否真实。
二、需要实行全过程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
全过程审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阶段。
(一)工程前期阶段审计
1.勘察、设计阶段
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2.招投标阶段
学校审计室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活动,对标底编制和招标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施工阶段审计
1.施工合同
合同正式签订后须交审计室备案,审计室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2.鉴证隐蔽工程,参加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和检验全过程进行鉴证。
(2)工程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到达现场鉴证;审计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予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3)审计部门指派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见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详细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查大宗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审核大宗材料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
(2)工程材料的相关资料应及时送交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结算审计依据。
4.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审计以报批资料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审核工程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3)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进行审计。
(三)竣工结(决)算阶段
1.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将经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2.审计部门组织审前会议,施工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
3.审计部门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4.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室负责协调,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第三条 审计程序及要求
(一)送审单位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西安航专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与送审资料一并送达审计室。
(二)送审项目编制预、决算书要符合客观实际,送审单位在资料送审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接受学校审计,未经审计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四)送审资料及有关变更、签证手续,报送审计室后,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时,必须由现场签证人出具书面报告,经送审单位主管校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送交审计室。
(五)竣工工程项目送审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招标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非招标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设计和施工变更较大的项目追加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变更部分预算价的60%。未经审计或审计尚未出具正式报告之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六)暂不受理的审计项目
1.无经费来源的工程项目;
2.无立项审批或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工程项目;
3.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4.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
对暂不受理的审计项目,审计室应向建设单位(甲方)说明理由,待符合送审要求后,再予受理。
(七)送审时间的要求
1.有约定按约定时间送审;
2.无约定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送审。
(八)审计期限
审计室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联合审计的审计项目,在送审单位移交审计所需完整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在送审单位移交审计所需完整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上述时间不包括非因审计人员原因所延误的时间。
第四条 送审文件和资料
(一)送审资料应完整有效,并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二)送审资料包括
1.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招投标资料及答疑纪要;
3.施工图、竣工图;
4.施工单位原决算书、经送审单位与施工单位核对后的决算书及相关说明;
5.工程量签证单、主材认价单、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6. 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证单;
7.验收报告或记录;
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等;
9.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需提供电子文本;
10.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其审计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核算。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中核减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二)核减率达8%(含8%)~15%的,其审计费用中核减费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各承担50%,施工单位应承担部分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交。
(三)核减率达8%以下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本条1-3款原则上应列入甲、乙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且双方切实按此执行。因实际情况双方另有约定的,也应以本条规定作基准参照。
(五)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充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学校对审计工作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对于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按审计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航专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西航校字(200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