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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2009-4-20)
发布时间:2015-07-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充分尊重和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 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 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研究确定学校的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第九条 审定学校干部人事分配、教学科研、后勤产业等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决定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审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审定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审定学校推选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三条 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四条 审批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审定厅级及厅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党代会、职代会的召开和议题,审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分工问题。

第十八条 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听取纪委、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研究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决定其它需要由党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实行提案制,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会议提案单,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在会议召开的前两天送交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五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提案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天送交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提案,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要避免临时动议,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书记决定提案的调整及与会人员的增减。

四、会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一般采用例会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党委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通知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列席会议,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席。需要在党委会议上形成决议的提案,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讨论时参考。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五、议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以及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汇报。

第三十四条 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每个成员都应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也可在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第三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授权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通报会议议事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六、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四十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安排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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