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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合理的科研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科研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

根据学校实际,我校科研工作奖励分五个类别:项目奖励、成果奖励、专利奖励、开发奖励和管理奖励。

第三条 奖励适用范围

(一)凡我校在职教职工负责或参与完成的研究项目与成果。

(二)项目和成果需有我校署名:“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或“XI’ANAEROTECHNICAL COLLEGE”。

(三)凡我校参与的项目,其奖励额度按照项目排名和项目相应奖励标准按比例执行: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或作者)按50%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或作者)按20%奖励;排名再靠后者不予奖励。

(四)研究项目或研究成果在申报前应在学校科技处备案,我校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应划入学校财务处。

第二章 项目奖励

第四条 项目奖励额度

(一)国家级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负责人5000元奖金,课题组按到校经费的10%提取项目研究准备金。

(二)省部级及市厅级项目。课题组按到校经费的10%提取项目研究准备金。

(三)横向项目。课题组以项目到校经费数额为基数按比例提取项目研究准备金,研究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下,按经费15%给予提取;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经费的10%提取。

第五条 学校对引进的校外科研经费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六条 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达到优秀等级,学校奖励项目主持人2000元奖金;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达到优秀等级,奖励项目主持人1000元奖金;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达到优秀等级,奖励课题主持人800元奖金。

第七条 同一研究课题获得不同层次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八条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等级奖的,学校按奖金金额1:1.2的比例对获奖者进行再奖励。

第九条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等级奖的,学校按奖金金额1:1的比例对获奖者进行再奖励。

第十条 获市、厅级科研成果等级奖的,学校按奖金金额1:0.8的比例对获奖者进行再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校级科研成果等级奖的,学校按等级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奖金。

第十二条 被SCI、E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奖金;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奖金;被上述刊物部分摘录及被《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学术专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在全国重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项时,以奖金数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凡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授予的奖项不属于本类奖励范围。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职务发明)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奖金。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专利权人1000元奖金。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专利权人500元奖金。

第五章 开发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进入学校财务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的技术性净收入,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部门可分别提取60%、20%,作为“科技开发奖”奖励。

第六章 管理奖励

第十八条 每争取到一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部门5万元奖励。每争取到一个省级重点学科,给予部门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单位当年人均发表论文数不少于一篇、且人均发表论文数量居全校教学科研单位第一名的,给予单位3000元科研管理奖励。

第七章 奖励申报及认定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由本人申报,各单位统计认定后送交科技处备案。

(二)项目奖励的认定以项目批复文件、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为准。

(三)科研成果奖、专利奖、科技开发奖、组织管理奖的认定,以专著、论文或获奖证书、技术鉴定书、项目到款证明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为准。

(四)经科技处登记审查合格者,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五)所申报奖项应为当年获得,所有奖项每年奖励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5月份进行奖励,逾期不再补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奖励费用来源

(一)学校设置专项科研奖励费用。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年度结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科研奖励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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